目前分類:婚前協議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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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立約人__、__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並願意於婚後盡其之力共同追求及維持美滿幸福之婚姻關係,為促進婚姻關係之和諧及協商雙方婚後所可能面對之分歧,甲乙雙方同意在分歧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依照協議書上載明之相關協議處置。故特立此約!

協議內容如下: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_________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1.3.4.6.8              妻負擔: 2.5.7.9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他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20,000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5,000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七、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第一名子女從 ●父姓 第二名子女從 ●父姓
                ○母姓        ○母姓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十、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

 

十一、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婚姻諮商。

 

十三、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前曾有婚姻關係
  ○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                 
  ○其他   

                    

十四、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可沉迷賭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份、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丈夫需要定時向妻子報告行蹤。
  第二條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丈夫不能探問或提及妻子的工作內容。
  第四條 丈夫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妻子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丈夫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丈夫需關心愛護妻子,每晚要服侍妻子,待妻子入睡方能睡覺。
  第八條 丈夫有責任了解妻子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妻子的要求。
  第九條 丈夫應尊重妻子意願,不可勉強妻子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

 

十五、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立約人:

甲方:

乙方:

此約於甲乙雙方簽訂後永久有效,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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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台灣法律中卻是無效的。

★何謂婚前協議書
何謂婚前協議書?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針對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如何分工、生活費給付、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家暴等事項,在彼此認可之下,所簽立的協議書。當然除了契約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範本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暴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準新人們在簽下契約之後要記得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到法院公證後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為安全,但簽訂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倆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後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立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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